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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湘FUA839号车交通事故案情况反映
来信人: 向红
来信时间: 2021-09-07 11:46:19
内容:

关于湘FUA839号车交通事故案情况反映

 

领导们好: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司承保的商业保单号为ACHS037Y2020B000410H,被保险人为吴帆宇,于2021年06月03日14时12分许,周越寒报案称:本人驾驶湘FUA839号标的车,于2021年06月03日3时许,在岳阳市岳阳县中洲乡宝塔附近发生碰撞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标的车受损严重,车上一起五个人(驾驶员:周越寒;副驾驶:谢颖;后排:李梓琪、李欣雨、刘兵),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除驾驶员周越寒外,其余四人先求助现场附近居民周师傅(13348603869)开车送往医院治疗。现场驾驶员有多次拨打车主吴帆宇(13237642839)电话通知其发生事故,之后即弃车?离开现场。

二、案件的相关疑点

现接举报获悉此案件驾驶员周越寒(15580122651)存在酒驾肇事情况,因逃避法律责任,所以现场没有报交警及保险公司处理,选择弃车逃逸。而是第二天中午才报交警部门处理,更是第二天下午才通知保险公司,案件涉及损失约10万元,且涉及人伤,该情况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情形?我司工作人员向处理本次事故的岳阳县交警大队张铁牛警官反映本次事故存在的问题后,张铁牛警官表示该事故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案件有问题,并已经正常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意重启调查核实。

事后由于我司对该存疑赔案启动了调查,因担心要自己承担高额的维修费用,肇事车辆至今仍停维修车间一直没敢让4S店维修。期间有找“中间人”多次联系我司工作人员想将此事以“了难”的形式解决,直接询问我司工作人员这个事故多少钱可以摆平并获得保险赔偿金,还表示交警队那边事故当事人方自己已经摆平并拿到事故证明材料。案件疑点主要体现在:(1)、报案驾驶员事故后通话相当频繁,证明现场有报警的能力与条件而不报警;(2)、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驾驶员事故前是否涉及饮酒情况,其叙述的事故前活动情况和其手机定位信息根本不符,有故意隐瞒事故前的相关活动;(3)、据驾驶员本人陈述,其伤情并不大,没有正当理由及必要离开现场的情况,且事后不配合提供医院就医病历资料印证伤情与处理细节;(4)、既然非现场报案,交警部门出具正常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如何确定驾驶员以及驾驶员精神状态?都做了那些调查核实,总不能凭当事人自己陈述?交警部门出据的责任认定书为法律文书,也是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唯一的事故证明材料,居然会出现“驾驶员状态等情况,暂时无法查清楚”?是无法查清楚,还是直接就没去查?当事人的事故前活动情况有调查核实吗?凌晨3时出险,属于酒毒驾高风险时间段,当事人事故前在那消遣,是否涉及饮酒的娱乐场所或是夜宵档,晚餐又是在何地所用,是否有饮用酒水类饮品,相关活动情况除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同行人员外,有没相应的监控录像进行对比与相互印证?若无此深入调查,对于一个如此涉人伤的重大案件,肇事后当事人有能力与有条件报案而选择不报案,弃车离开现场,这明明显是存在为规避法律责任,肇事逃逸案件。岂能以“交通事故属实,但周越寒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状态等情况,经工作暂时无法查清楚”草草了之。本应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对一个事故的属实认定,那这“属实”都包括那些事故因素的属实?“经工作”又是那些工作?是走过场,还是严谨调查?“暂时”无法查清楚,那是案件还没结案,仍在继续调查?还是已终止调查?且“无法查清楚”是基于当事人自身未现场及时报警所致,当事人方自身过错所致应承担此举证不能责任,不应凭借此不严谨的文书将此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让人看不懂究竟是在执法,还是在滥用职权?这是否存在一种为规避自身执法责任的折衷行为?若是,就很难让人不联想到,中间人所述的“当事人方已摆平交警队并拿得正常事故证明材料”的可信度极高了。

三、诉求

前期我司工作人员向岳阳市交警支队反映本次事故情况,后支队要求岳阳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进行核实,最后未得相关领导有效答复。现我司向县委相关领导反映本此事故情况,请相关领导就本次事故的处理程序与事故处理未认定当事人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事故发生于全国政法教育整顿期间,如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追责,同时肃清保险行业市场环境。

特此反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中心支公司 

2021年09月06日

附件1:微信图片_20210907115720.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县交警大队
回复时间: 2021-09-10 16:14:49
回复内容:

向红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接处警情况

2021年6月3日下午13时30分,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车主吴某电话(18073028212)的报警,称在岳阳县中洲乡苏堤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值班民警张铁牛、辅警高建辉立即赶赴现场,于下午13时54分许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

现场位于中洲乡乡镇公路苏堤老路段路口往西约50米处的左侧路基下玉米地里,车辆牌照为湘FUA839,横卧于玉米地里,车辆损坏比较严重,现场有报案车主吴帆宇及车辆当时出事故的驾驶人周越寒(肇事司机),另外有看热闹的周边群众。通过询问报案人吴帆宇及肇事司机周越寒后得知事故是当日凌晨3点多钟发生,当时周越寒驾驶该车,车上有四个朋友谢颖、李梓琪、李欣雨、刘兵均已受伤送至岳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工作人员现场对司机周越寒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为未饮酒。勘查完现场后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拖离暂扣。处理完现场后,民警对周围的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因当时事故发生在凌晨及离居民区较远,没有发现当时发生事故的知情群众。

二、事故处理情况

此交通事故立案后,办案民警依法对肇事司机周越寒及车上乘客进行了传唤询问,均未发现其它违法行为证据,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与此车辆的投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岳阳县分公司业务员进行了通报沟通。在伤者家属及车主吴帆宇的正当要求下,2021年7月23日,交警大队秩序中队对此事故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单方事故责任认定。

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办案民警有违法违规行为。

附: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呼气式酒精测试现场截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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