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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请公平公正处理我的交通事故
来信人: 罗岳新
来信时间: 2016-01-25 09:04:17
内容:

领导您好!我在2015年10月31号13时驾驶湘ATG553小型汽车去岳阳县老家走亲戚,行驶到岳阳县三合路段的时候,横向突然行驶出来一台摩托车,当时属于盲区,我在直行,我采取了紧急制动并往左边打了一点方向盘,躲避了摩托车,但还是与对面行驶过来的四轮电动汽车相撞了,导致对方两人住院治疗了15天,我车副驾驶住院5天,出事后岳阳县新墙二中队受理了案件,十天后对我的事故认定书口头说我负责这次事故全部责任,我照他们说的做了把医院费用交了,一直到15天后对方出院了,后来要求赔偿问题,交警让我们结案,做了法医鉴定在赔偿费用上面我都是按照交警说的做的,交警在我们双方争执的时候一直有点偏向于对方,不公平公平正,他们互相认识,当时交警处理说先治疗人伤第一,以后车子问题各修各的,我答应了,并且签了结案书,整个事故我觉得很冤枉,对方68岁了开的车没有保险,没有牌照,没有驾驶证,却给了我事故全部责任,整个事故我花费了23000元医疗费用了,还借了10000元补给对方作为赔偿费,现在案子结了,又要求我把对方车子弄好,却又定出了高昂的赔车费用,我的车只买了交强险面对高昂的费用我承受不了,退伍回来2年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也很不愿意,交通事故我也不愿意发生,现在交警那边要求我尽快把车的赔偿费用送过去,我实在是无能为力了,请领导主持公道。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6-02-02 09:41:58
回复内容:

罗岳新先生:

   您好!

   您所反映在2015年10月31号13时驾驶湘ATG553小型汽车去岳阳县老家走亲戚与一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认为交警在处理此事故时不公,现经核实将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10月31日13时许,驾驶人罗岳新驾驶湘ATG553小车在岳阳县新墙镇周邓村路段因避让右侧右转弯的摩托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朱燕球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司机朱燕球及小车上乘客李小荣受伤,同时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我大队新墙中队出警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驾驶人罗岳新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至于朱燕球驾驶的四轮电动机车,电动车由岳阳市交警支队回复认定属于非机动车,且我办案中队认定朱燕球有无相关证件与本案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朱燕球方人身损害赔偿双方已达成协议且赔偿金额已支付完毕,同时协议中约定朱燕球的车辆维修由罗岳新负责,但罗岳新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将车辆维修好,于是我办案中队委托岳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坏的车辆进行了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损坏电动车已没有维修价值,并鉴定车辆损失为26500元,罗岳新认为定价过高不同意支付,目前朱燕球方同意将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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